手机短信群发广告:亟待善用的资源
-------------------------------------------------------------------------------- 来源:人民网 手机短信信息容量“先天不足”。短信,顾名思义简短的信息,其有限空间决定了承载的广告内容必受限制。众所周知,文字短信本身有字数的限制,普遍接收一条短信为70个字符。过长的信息必须分成两页以上阅读,而电子媒体分页阅读带来的视觉上的不流畅和思维上的断层感会将广告效果弱化;过于笼统的信息可能吸引不了受众的注意力和兴趣,广告效果因此也会打折扣。彩信可以有声有图,但各个品牌、型号的手机本身配置不一致,包括对图片大小尺寸不一、不同象素的清晰程度有高低等。 手机运营商消极对待广告发布规则。手机短信广告的流通通常是手机运营商、短信内容提供商和手机用户三者的组合和手机运营商、短信平台服务商、大众媒体和手机用户的组合,无论那种组合,手机运营商都会从手机用户的缴费中分的一杯羹。在利润的驱使下和多数手机用户对消费名目模糊的情况下,手机运营商对短信广告陷阱,特别是短信内容提供商设置的陷阱处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状态。有用户投诉也会处理,但不会积极地制定规则,这就意味着利益得主有着不明目的潜规则。手机运营商默许了部分虚假短信广告,这也是造成手机短信广告资源发展受阻的重要原因。 增强营销意识。在现代社会,任何流通的产品,有行的无形的,有必要针对市场和顾客的需要做推广。手机短信广告作为传媒产业更需要有营销意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一是合理获取用户群,合理开发用户资源。广告主正当获取用户的资料有两种途径,从运营商获得,或者由用户自己提供。前一种途径类似于传统媒体的广告发布,广告主必然要承担广告发布的费用,它包括发送信息的成本和用户接收信息并阅读的费用。用户接受信息本来是免费的,但那是限于人际传播的需要,用户要获取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就是要付相应的包月费、每条信息费等给运营商,这与购买报刊付费、有线电视付费是一样的道理。对于用户私人性质手机上额外商业信息读取,商家要支出获得用户资料信息的费用,这是商家与用户之间存在不对等信息需求的体现。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没有形成固定顾客群的商家。后一种途径则是针对固定顾客群,这个群体具有较高的品牌忠诚度,愿意向商家提供个人资料以便了解、掌握商家最新产品发布、促销或其它活动。此时的商家和用户有对等的信息需求,商家和用户之间有相互的依存关系,商家只需支出运营商发送信息的费用。二是注重广告内容的策划,短信广告设计内容、形式与手机特点三者相结合。内容如精心准备的菜肴素材,形式有如适当的烹饪方式,手机特点就如会品尝的食客,悉心配置的素材经过大厨的得当烧制并得到有心食客的赞赏,形成合力效果才能显现。关于折扣、宣传活动类的信息可以言简意赅地通过文字短信发送;虚拟优惠卷类可以通过彩信图片发送,并考虑不同手机、型号的不同格式;新产品的推广可以考虑用小flash的形式,但要考虑到一般手机的内存,过大会造成死机情况的出现,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增强服务意识。用户预先付费的缴费方式,各种眼花缭乱的套餐组合,对陷阱短信的不设防等,都是手机用户客观上处于消费弱势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手机运营商必须以“用户本位”的服务意识主动营造广告主和手机用户良性的信任氛围,从而为手机短信广告流通创造良好环境。从长期发展和利益长久化的眼光来看,手机运营商需要通过自身的技术条件优势过滤、阻止种种陷阱的短信传播。特别是对短信内容提供商而言,切不可只看到少数陷阱短信的利润而忽视它带来的长久的,甚至需要更多投入才能赢取的用户信任。另一方面,提升短信服务的实际操作。系统的短信服务,包括定制、退定的服务,反馈服务以及人工服务台解答疑问等。每月以短信的方式告知用户接收什么类型的合法短信广告,已经定制的时间,相关的费用,继续或退定的方式,需进一步核实的方式等,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手机运营商不但本身要建立相应的机制,还要督促广告主明确相关的服务细则。手机用户作为服务对象和消费者要主动要求、运用合理的服务,在维护自己的知情权和合法利益的同时,广告主和运营商提供更完善的服务。手机用户怕麻烦、懒得追究的心理会纵容欺骗和陷阱短信广告的发展,最后受影响的还是用户自己的利益。 增强管理和法规意识。手机短信广告的统一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法规三者要结合起来,以保证短信广告市场规范、合理地运行。今年年初国家信息产业部再次强调手机实名制将被纳入《手机短信服务管理办法》,一旦形成将有效遏制“黑短信”广告的流通。目前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但还没有制定针对手机本身传播特点的法律法规。国外在手机短信广告管理上有些措施值得我们借鉴,日本在这方面较早地付诸实践,最大的移动通信运营商多科莫公司引进了用户可以自行在手机上设定短信地址的技术,使发信人无法按照电话号码向手机用户发送短信,减少垃圾短信对用户的骚扰。日本政府还通过立法加强了对手机短信的管理。从我国手机日益普及、短信居高不下的发展势头和层出不穷的不良短信广告来看,三者的共同保障缺一不可,势在必行。 加拿大传播学家麦克卢汉曾经说过:“我们要最大限度地利用新媒介的各种特性,而不是尽可能地限制其特性”。手机这个第五媒体留给我们利用、思考的空间是很大的,手机短信广告既是对手机功能的开发也是对广告媒介新的发掘。广告主、手机运营商和手机用户共同建立信任、合作的氛围是手机短信广告的积极发展的起点和落脚点。当三者在发送与接收、服务与被服务、信息供给和需求达到自主制衡状态,同时加以法律法规的保障,手机短信广告资源一定会被充分利用。 为保护用户信息安全,本案例使用的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采用了化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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